我的企業名稱想加集團二字,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發布日期:2021-03-12 瀏覽次數:0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我局不再單獨辦理企業集團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不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不用再向我局申請企業集團名稱登記。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企業集團名稱應與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和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記載,并在申請設立登記或名稱變更登記時一并提出。我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但是企業集團母子公司申請冠省名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冠省名企業名稱的申請條件,即母公司應當符合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以及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5000萬元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子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條件。企業集團母子公司申請免冠行政區劃或冠“中國”、“國家”字樣企業名稱的,需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加微咨詢,客服幫您
復制微信號
復制微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