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注冊公司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規則
發布日期:2021-08-26 瀏覽次數:0
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規則
名稱各組成部分 | 原則要求 | 禁止性規定 | 限制性規定 | 附注 | |
總體要求 |
1、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見附注①)。 2、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等部分組成; |
1、不得與同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2、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不得與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相同; 4、不得與注銷登記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5、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或繁體字、異體字等不規范漢字; 6、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
1、除金融業(含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典當行)、餐飲業、酒店、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已取得馳、著名商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不得在執照中申請企業名稱簡稱。企業名稱簡稱由字號和行業依次組成。 |
①企業名稱相同,是指申請的企業名稱與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完全一致。 企業名稱近似,是指申請的企業名稱與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字號及行業表述用語相同; (二)行業表述用語相同或行業表述用語不完全相同但含義相同,字號近似: 1、字號的讀音相同,字形相近,如瑞城和瑞誠; 2、字號的讀音不同,但字形高度近似,如小天鵝和小夭鵝等; 3、在其他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前、后加“新”、“大”、“小”等字樣; 4、在其他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后加“行”(念hang)、 “軒”、“居”、“園”、“館”、 “亭”、“閣”、“會”、“所”、 “坊”、“閣”、”社”、“堂” 等代表機構或“記”等無特殊含義的字樣; (三)字號相同,行業表述用語近似,包括以下情形: 1、行業用語表述不相同,但含義相同。如XX貿易與XX商貿、XX電子與XX數碼等; 2、已有某一從事具體行業的企業,再申請與該企業字號相同的行業大項的企業名稱。如已有XX電子科技,再申請XX科技有限公司。反之亦然,如:已有XX科技有限公司,再申請XX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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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 |
1、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2、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將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
不得使用除”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不含行政區劃”或“廣東(?。?rdquo;、“深圳(市)”、“深圳(市)+行政區劃”以外的其他行政區劃。 |
1、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2、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3、除經廣東省工商局核準外,其他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廣東”、“廣東省”、“廣東(?。┥钲冢ㄊ校?rdquo;、“廣東(?。┥钲冢ㄊ校X區”等字樣作為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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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 | 1、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組成; |
1、不得少于兩個漢字; 2、不得含有以下文字: (1)縣以上行政區劃(見附注①); (2)行業表述(見附注②); (3)組織形式(見附注③); (4)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文字標識; (5)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見附注④); (6)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見附注⑤); (7)黨和國家領導人姓名、歷史文化名人、當代有影響力的人物姓名等(見附注⑥); (8)含有不良政治、宗教及民族歧視性的文字(見附注⑦); (9)有損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見附注⑧); (10)具有特定含義的數字漢字(見附注⑨); (11)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使用的字樣。 |
1、滿足下列條件的,名稱中可不使用字號: (1)企業從事公共性壟斷行業; (2)國家、省、市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 2、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可以作為名稱中的字號(見附注⑩); 3、取得馳著名商標所有人同意的,可使用該馳名商標或廣東省著名商標作為名稱中的字號; 4、得到自然人投資者授權的,可使用該自然人投資者姓名作為名稱中的字號。 5、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使用自有網站的中文域名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 |
①如使用或包含“江蘇”、“廣州”等文字作為字號; ②如使用或包含“五金”、“電子”等文字作為字號; ③如使用或包含“企業”、“公司”等文字作為字號; ④如使用或包含“美國”、“臺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文字作為字號; ⑤如使用或包含“九三學社”、“統戰部”、“壹基金”、“二十一師”等文字作為字號; ⑥如未取得授權,擅自使用或包含“孔子”、“張海迪”等人物姓名作為字號; ⑦如使用或包含“邪教”等文字作為字號; ⑧如使用“黑社會”、“犯罪團伙”等文字作為字號; ⑨如使用“一一零”、“一一九”等文字作為字號; ⑩如使用“黃山”、“紅河”等作為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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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表述 |
1、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2、企業名稱中包含前置審批項目的,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見附注①) |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政府有關部門明確規定不予核準的行業。 |
1、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或者省略行業的,應滿足下列條件:與同一登記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表述所從事的行業或者省略行業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見附注②)。 2、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見附注③)。 |
①需前置審批的項目包括:融資性擔保、典當、會計師事務所、小額貸款、交易場所、個人征信、證券、公募基金管理、基金銷售、期貨、證券市場資信評級、銀行、金融資產管理、信托、金融租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貨幣經紀、汽車金融、消費金融、保險、保險資產管理、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保險專業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等; ②如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已有“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等,但無“深圳市XXX實業有限公司”或“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則申請人可申報“深圳市XXX實業有限公司”或“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等。 ③如:深圳市***重慶火鍋有限公司、深圳市***韓國燒烤有限公司。其中的“重慶火鍋”、“韓國燒烤”字詞視為企業的經營特點,不視為行政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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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形式 |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 | 組織形式應與企業申報組成結構、責任形式相一致。 | 不得使用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組織形式或不使用組織形式(見附注①)。 | ①應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不得使用企業、合伙企業、部、廠、中心等組織形式。 |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 同上 | 不得使用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組織形式或不使用組織形式(見附注②)。 | ②應使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不得使用企業、合伙企業、部、廠、中心等組織形式。 | ||
非公司企業法人 | 同上 | 不得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合伙企業”、“專業合作社”等或不使用組織形式(見附注③)。 | ③應使用“公司”、“廠”、“店”、“部”、“中心”、“所”、“院”等組織形式。 | ||
股份合作公司 | 同上 | 不得使用除“股份合作公司”以外的其他組織形式或不使用組織形式(見附注④)。 | ④應使用“股份合作公司”,不得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公司”、“企業”、“合伙企業”、 “專業合作社”等組織形式。 | ||
合伙企業 | 同上 | 不得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公司”、“專業合作社”等或不使用組織形式(見附注⑤)。 | 合伙企業依據合伙人組成形式不同,應在名稱的組織形式后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樣(見附注⑥)。 | ⑤應使用“企業”、“合伙企業”、“廠”、“店”、“商行”、“部”、“中心”、“所”、“院”等組織形式; ⑥普通合伙企業應在名稱的組織形式后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應在名稱的組織形式后標明“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業應在名稱的組織形式后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 |
個人獨資企業 | 同上 | 不得使用“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合伙企業”、 “專業合作社”等或不使用組織形式(見附注⑦)。 | ⑦可使用“企業”、“廠”、“店”、“商行”、“部”、“中心”、“所”、“院”等組織形式。 | ||
企業集團 | 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構成 | 不符合集團登記條件的,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 | 有2個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申請組建企業集團,在集團登記證上使用“集團”字樣。 | ||
企業集團母公司 | 企業集團母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集團)”字樣。 | ||||
企業集團子公司 | 企業集團子公司可以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 ||||
企業集團參股公司 | 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企業集團參股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
總局試點批文 |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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