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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3-01-10 瀏覽次數:0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的規定,現將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四、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開具增值稅發票,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應開具對應征收率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開具對應征收率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七、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八、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九、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十、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九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十一、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1號公告規定的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1);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1號公告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2)。

十二、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納稅人按照1號公告第四條規定申請辦理抵減或退還已繳納稅款,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先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及附件《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第一條及附件《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至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6號)第一、二、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2.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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